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531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19〕63号)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9〕 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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