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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办园体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发展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 (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布局)

  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 (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 (人员要求)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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