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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之决定例文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

  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林业部直属的大兴安岭森工企业,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这场森林大火,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建国以来最严重的一次。

  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驰、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上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这次火灾充分暴露了这个地区护林防火制度和措施很不落实,防火力量严重不足,消防设备、工具和手段准备很差,以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彻底扑灭,小火酿成大火,造成了建国以来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事故,这场大火不仅烧掉了许多森林资源,而且烧毁了城镇、民房、贮木场、仓库和火车站,造成职工、居民死亡一百九十三人,伤二百二十六人……

  森林防火工作是林业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林业部领导对这项重要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吸取近年来频频发生森林火灾的教训,对国家的森林资源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负责任,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和重大的失职行为,林业部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为了严肃认真地处理这次火灾事故,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

  一、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责成林业部和大兴安岭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对这次特大森林火灾进行认真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

  三、国务院对在这次特大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并将采取措施组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四、国务院高度赞扬在这次灭火抢险斗争中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和职工群众及有关部门,并责成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军队和地方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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