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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乙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用海可行性、面积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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