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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阶段能不能辩论

  辩论原则在法庭审理中到底是怎么运作的?我们知道,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大致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法庭调查,然后是法庭辩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调查阶段能不能辩论,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开始辩论了,能不能允许?

  有关这个问题,我曾经听到截然不同的观点,有说可以,有说不行。否定论者的理由是:因为法庭审理中有专门的法庭辩论环节,所以法庭调查不应该包含辩论。

  假设在一个民间借贷案的法庭调查中,原告拿出一张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某某某(原告)现金10万元”。原告说:“这个就是被告问我借钱那天写的,证明我借钱给他了。”被告说:“这个跟本案无关。”这个时候,原告请求发问,法官是否应该准许?前面说了,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发问是在证据调查之后进行的,现在还在证据调查,所以可能有的法官不允许发问。那么用辩论原则的思维来考虑,不允许是否合适呢?

  法庭调查的第一个环节是诉答环节,双方在这个阶段要提出自己的主张,包括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权利主张讲的是请求权基础,事实主张讲的是要件事实。双方当事人都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给法官来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回放。双方陈述对立的观点,这就好比辩论赛中一辩的作用,负责为本方立论,在这个时候,辩论实际上已经开始了。

  接下来,双方举证和质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规定,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双方应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在这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提出“辩论”字眼了。

  如果他的发问一次次被我们打断,他的辩论思路还会流畅吗?我审理过的最复杂的案件,原告的证据装满了八个纸板箱,再加上被告的证据,整个举证质证过程进行了整整三天。如果双方对某一份证据发生争议时,不允许当即发问,那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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