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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违反居间协议案件

  二手房买卖双方往往会在第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须于签订居间协议后的一定期限内签订网签版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此期间,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时常出现出卖人故意悔约,以各种理由不与买受人签订网签合同导致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房屋出卖人违反居间协议案件,欢迎借鉴参考。

  一、判断居间协议的性质,区分预约还是本约

  (1)区分的意义

  确定居间协议属于预约还是本约,其区分的实益在于:

  1、可否继续履行。若为本约,则当事人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支持交房、过户等继续履行的诉请;若为预约,依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预约只产生“强制磋商”的义务,而并不具有“强制签约”的效力,故法院无法“强制”当事人签订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只能由守约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2、可否支持房屋差价损失。一般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并且无履行障碍为前提下的利益损失。而若认定为预约,则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也无从支持只有以合同得以履行状态下而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

  (2)区分的标准

  区分居间协议属于预约还是本约,无非是判断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否已经有效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的观点,(20xx年第1期程度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诉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总体区分的标准是考察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规范,最终完成过户手续必须签订正式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在房地产审判领域,判断当事人是否另有订立新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以当事人是否在客观上需要签订网签合同为标准,而应判断当事人是否认为网签合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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