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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合同法

  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技术合同法,欢迎参考阅读。

  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草案)在总则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

  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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