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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 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 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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