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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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