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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合同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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