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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许证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证方”)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

  1.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

  1.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

  1.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

  1.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

  1.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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