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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风险转移原则

  会计要素确认体现会计的特有属性,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分初次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阶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同时满足五个方面的条件,其中,风险酬转移成为判定收入初次确认的实质要件。从法理角度对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进行分析判定,对提高收入确认的职业判定,规范收入后续计量和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中的风险转移会计规范

  收入初次确认涉及的是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收入要素和应当属于哪一要素,应具备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标准。

  在判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销售商品收入的首要条件”,同时规定“判定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定”。《指南》还列举了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三种情况,一是在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随之转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转移了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三是有时企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所有权凭证,风险未转移。可见,商品销售收入的初次确认,在涉及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条件时,风险转移原则成为判定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标准。实际上《指南》对于托收承付、预收款、以旧换新、支付手续费和委托代销五种非凡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即初始确认问题,实质也是以风险转移为主要条件的。如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即表明商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已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此时不管实物的所有权证归谁拥有,销售方只是履行后续程序,确保购买方实现所有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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