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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新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李凡,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四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副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告邓明昱,男,—九xx年,九月五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住所韩国汉城中区西小门洞41-3号。

  法定代表人yi taek.shim,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志峰,中国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住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17号华侨大厦底层。

  法定代表人伺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英,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诒志,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凡、邓明昱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旅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凡邓明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万程,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志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符英王诒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观已审理终结。

  原告辩称。为了应邀出席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我俩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子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买—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由海口至香港、香港往汉城至洛杉矾机票各两张,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同年十月八日,我俩启程,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我俩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时。承运人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的香港站告知我俩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我们的姓名,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机位落空,也没有办法补票。经我俩交涉无效,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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