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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某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装品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大园内。

  负责人刘玉萍,厂长。

  委托人代理人周腾,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市九江辉力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奇山新南队。

  法定代表人陈朵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椿家,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江东镇元巷村四组。

  上诉人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装品制衣厂(以下简称致源厂)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南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致源厂与南海市九江辉力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力公司)素有服装加工业务往来,双方于XX年8月6日、9月1日先后签订加工彩条弹力有里西服(每件加工费11.25元)和牛仔短裤(每条加工费5元)的协议书,辉力公司完成加工工作后于8月23日交付西服4505件(含5件次品)、于10月8日交付牛仔短裤7186条给致源厂,致源厂验收完毕。后致源厂与(香港)裕发行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接下该公司多款牛仔短裤的订单。为履行合同,致源厂于11月2日和3日按不同款式与辉力公司签订加工协议书4份,约定由致源厂提供原辅料、样板、制单、纸样、包装物料,由辉力公司加工XX-6as弹力牛仔腰绳长裤4800条(每条加工费5.25元)、02-22s、23s、24s女装牛仔绣花上衣各2400件(每件加工费分别为7.5元、6.5元、6.5元),交货期均为11月14日,同时约定辉力公司负责从裁到包装入箱送货的工序,按样板、制造单的工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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