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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光盘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实验楼411-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云,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实验楼411-412房间。

  委托代理人张春雨,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东口袋胡同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海民初字第1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宁勃、常洁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视光盘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8月至XX年1月期间,中新联公司委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按照要求完成了光盘加工,中新联公司应支付加工费总计285 032.75元,其中母盘加工费254 900元,光盘加工费30 132.75元。双方签署款项确认书后,中新联公司支付了200 000元加工费。中新联公司尚拖欠加工费共计85 032.75元未支付。金视光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新联公司支付光盘复制加工费85 032.75元;2、中新联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从XX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XX年4月1日,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中新联公司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中新联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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