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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头道建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本县永丰铺育才路139号。

  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福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金成担任记录。原告锦鹏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斌、被告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委托代理人陈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9月12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加工高锰、铬钢系列产品的委托加工协议,合同约定原告预付加工产品总额的50%给被告,产品交付时付清余款,预付款交付后的12天内为被告的交货期限,货物由被告负责运到邵东托运站,并发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运费由原告负责;同时,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图纸,并于XX年9月18日和10月15日分两次将应付的预付款5457元打入被告指定的帐户上;事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加工产品,原告除电话催促外,还派员到被告处催讨预付款,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XX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名称于XX年12月5日由成都鑫众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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