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xx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附《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解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xx年2月3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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