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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下文是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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