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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条例

  体育因其在教育、健康、文化、经济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下文是贵州省体育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体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体育事业捐赠或者赞助。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经费投入机制。

  体育事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体育事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体育工作。

  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分工管理体育工作的人员,逐步完善基层体育组织。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体育工作是体育工作的基础,人民政府应当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坚持研究和运用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以城镇为中心,以青少年为重点,分层次向农村扩展,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社会体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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