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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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