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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