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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点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产业,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蔬菜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占补平衡、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人均面积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制定各区、县(市)面积指标分解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蔬菜基地由市蔬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市)政府,根据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和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蔬菜后备基地的规划工作。因城镇人口增长或者被征收、征用而造成蔬菜基地面积不足的,应当及时从蔬菜后备基地中补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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