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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8号金丰和物业写字楼a座二层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光盘公司)与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金视光盘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被告艾迪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金视光盘公司诉称:艾迪特公司委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光盘加工任务。但经多次敦促,截止起诉时,艾迪特公司共拖欠加工费用10 420元。故金视光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艾迪特公司:1、支付光盘复制加工费10 42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2元;3、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金视光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光盘加工合同书,证明双方设立承揽合同关系;2、发货单,证明金视光盘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3、艾迪特公司信函,证明艾迪特公司收到两批光盘没有付款也没有退回;4 律师函,证明金视光盘公司曾向艾迪特公司主张权利。

  艾迪特公司辩称:事实和理由方面成立,加工光盘合同属实。但是金视光盘公司没有按照艾迪特公司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务。金视光盘公司收到电子文件后应该先加工母盘,再加密后再进行商品光盘的复制。现加工后的母盘在金视光盘公司手中,没有退还给艾迪特公司。商品光盘已交付给5000张,第二期的5000张是对第一期的换货,因第一期货物有质量问题,有的无法读取或者是格式不对,且第二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给艾迪特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货款。因具体的损失数额现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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