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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

  [摘 要]合同附随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合同法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需要,对其予以法定化,但局限于私法属性,并未使其摆脱“附随性”。经济法适应现代合同关系更高层次要求,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实质正义为理念,对附随义务从地位、内容到监控、责任给予了全面加强,使其在经济法中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至此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在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方面分工配合,共同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法制格局。

  [关键词]附随义务 现代合同法 经济法 分工配合

  一、从学说判例中的附随义务到现代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看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功能的局限和完善

  (一)民法学说判例中的附随义务及其局限性

  1.附随义务的含义及其分类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依不同标准,附随义务可作不同分类。例如, 依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告知、照顾、说明、保密、不为不当竞业等义务。告知义务即向对方当事人告知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事项的义务。照顾义务即履行合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合同标的物予以特别注意的义务。说明义务即对影响合同关系的重大事项,知悉的一方应向对方如实说明的义务。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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