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浙江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分类定级和海域使用基准价评估是海域管理最基础性的工作,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这类基础研究工作。下文是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属本省管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包括河口区域\\\)。

  第三条 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取得海域的使用权。

  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在本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实行有偿使用海域制度:

  \\\(一\\\)工业\\\(包括造船、修船、拆船、工矿企业专用码头、采矿、石油化工等\\\)项目;

  \\\(二\\\)旅游项目;

  \\\(三\\\)排污、倾废项目;

  \\\(四\\\)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

  \\\(五\\\)其他经营性项目。

  使用海域用于公益事业、科研教育、渔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以及滩涂围垦、海岸防护项目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海域使用者有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和保护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义务。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需要使用海域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