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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下文是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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