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实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以来,我国新型墙体材料逐渐主导墙体材料产品市场。下文是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节能利废,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他节能技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新墙办指导。各级新墙办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墙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经贸、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监、环保、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墙办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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