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了,最新版全文是怎么一个内容呢?下文是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乡镇综治考核细则
深圳市禁摩限电细则
报废汽车细则最新版本